1.治安警察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指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處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種行業;查禁違禁物品;預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防和處理治安災害性事故;進行治安巡邏;發動群眾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2.戶籍警察的職責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有:執行戶口管理制度,做好戶籍管理人口統計工作。
3.刑事警察的職責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化驗員÷鑒定員、警犬訓練員等。其主要職責有:依法進行公開的、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揭露和打擊刑事犯罪;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復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動。
4.交通警察的職責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有:依照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道路、行人、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管理;防止和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5.外事警察的職責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出管理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有: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我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人出境、居留、旅行進行管理;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發現和處理來華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6.巡邏警察的職責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有:維護轄區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維護交通秩序;接受公民報警;勸解、制止公共場所發生的民事糾紛;為社會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務等。
7.督察警察的職責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治安、交通、戶政、出人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以及其他情況。
8.邊防警察的職責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有:在陸地邊防線和近海海域進行軍事巡邏和警戒;在邊岸和民航機場進行邊防檢查、安全檢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和破環活動,保障國家安全。
9.消防警察的職責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實行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其主要職責有:依法進行消防監督管理;預防、警戒和撲滅火災;對企業專職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向群眾進行防火、滅火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