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科學規劃、按需引進。圍繞醫院發展的總體規劃,根據醫院學科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需求,按照“按需引進、公開招聘、擇優聘用”的原則進行引進。
第二條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優先引進重點學科、博士點建設學科和緊缺專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重點引進在國際上有一定知名度或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學科建設急需且有發展潛力的人才。同時統籌考慮充實其他學科發展所需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注重學術、德才兼備。引進的人才需德才兼備、愛崗敬業、具有團隊精神。堅持學術與業績并重、科研與教學兼顧的考察標準,嚴格考核,確保質量。
第四條 積極引進、重在使用。根據人才需求,各學科要開拓視野,積極主動引進人才,同時要努力搭建事業平臺,創新機制,營造良好環境,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章 引進人才的分類及評價指標
第五條 為適應學科發展需要,原則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桂辦發〔2017〕36號)精神并結合我院實際將引進的范圍和對象分為六個類別,具體評價參考指標如下:
(一)高端人才:
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桂辦發〔2017〕36號)文件規定的認定參考目錄中A、B層次及C層次人才的第(一)項中的第1-8項之一者。
(二)第一層次人才:
博士,且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八桂學者,或等同于“八桂學者”層次的特聘人才,如珠江學者等;
2.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3.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桂辦發〔2017〕36號)文件中規定的認定參考目錄中D層次人才的第(一)項中的第1-9項之一者;
4.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獲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5.近5年承擔美國RO1基金或等同于美國RO1基金層次的國外課題項目的主持人;
6.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排名最后一位)發表本專業原創性專業學術論著,被SCI收錄,單篇影響因子20分以上(包含20分)論著一篇或單篇影響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論著兩篇,或單篇影響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論著一篇,且另有Ⅰ區(按中科院分區)論著三篇。
(三)第二層次人才:
博士,且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者:
1.廣西壯族自治區特聘專家, 或等同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特聘專家”層次的特聘人才;
2.近5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主持人;
3.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獲省部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含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二等獎;
4.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排名最后一位)發表本專業原創性專業學術論著,被SCI收錄,單篇影響因子10分以上(包含10分)論著一篇或單篇影響因子8分以上(包含8分)論著兩篇,或單篇影響因子8分以上(包含8分)論著一篇,且另有Ⅰ區(按中科院分區)論著二篇;
5.在國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任職3年以上并具有Research Associate、Senior Scientist、Staff Scientist職務之一或高于以上職務者。
(四)第三層次人才:
1.博士,且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者:
(1)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試行)》(桂辦發〔2017〕36號)文件規定的認定參考目錄中E層次人才的第(一)項者,或在國外知名大學或科研機構任職3年以上者;
(2)近5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或者面上項目的主持人;
(3)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或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排名最后一位)發表本專業原創性專業學術論著,被SCI收錄,單篇影響因子6分以上(包含6分)論著一篇或單篇影響因子5分以上(包含5分)論著兩篇,或單篇影響因子5分以上(包含5分)論著一篇,且另有Ⅰ區(按中科院分區)論著一篇。
2.高級職稱,在臨床上技術突出,能填補醫院現有高精尖技術的空白,并經醫院專家組考核認定。
(五)第四層次人才:
根據我院學科專業發展需要被錄用的博士研究生。
(六)柔性引進人才:
根據“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資源理念,對不能以全職方式引進的特殊人才(高端人才及第一、二層次人才),可采取智力引進,以兼職的方式來院服務。
第六條 對于特殊學科緊缺人才或在某方面特別優秀的人才,可適當放寬相應的應聘條件,具體待遇在引進時參照相應層次情況具體商定。
第三章 引進人才的待遇
第七條 全職人才的基礎引進待遇:
(一)可按成本價參與購買學校新校區職工建房一套(商品房,面積150m2左右,價格3300元/m2左右),具體按桂林醫學院相關政策執行(夫妻雙方均為博士的只可購買一套);
(二)按入編程序辦理入編;
(三)執行廣西及我院的工資福利政策,中級及以下職稱博士享受副高級工資待遇2年,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博士享受正高級工資待遇2年;
(四)協助解決引進人才配偶的工作問題。接收到我院工作的,享受醫院正式職工同類人員待遇;
(五)協助安排引進人才子女的入學事宜;
(六)可按學校政策申請博士生導師、碩士生導師資格,取得資格擔任導師后,享受相應的導師津貼;
(七)提供1500元/月的房租補貼(夫妻雙方均為博士的,只允許一方享受,按2000元/月提供),期限一年;
(八)到院工作后取得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按醫院科研相關的獎勵政策執行。
第八條 各層次人才的引進待遇:
(一)高端人才:引進時商定相關待遇。
(二)第一層次人才:提供150萬元(稅后)的人才引進經費,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按年分發,20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配備實驗室及5名科研助手,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享受年薪100萬元(稅前),按月分發。
(三)第二層次人才:提供100萬元(稅后)的人才引進經費,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按年分發,10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實驗室及2名科研助手,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享受年薪60萬元(稅前),按月分發。
(四)第三層次人才:提供60萬元(稅后)的人才引進經費,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按年分發,5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安排公用的科研用房及實驗平臺,薪酬待遇按所在科室實際情況發放。
(五)第四層次人才:提供40-60萬元(稅后)的人才引進經費,在約定的服務期內按年分發,20萬元的科研啟動經費,安排公用的科研用房及實驗平臺,薪酬待遇按所在科室實際情況發放。
第四層次人才人才引進經費計算方法:
1.40萬元為基礎人才引進經費;
2.按照桂林醫學院相關規定獲得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干稱號的,根據以下標準增加人才引進經費及科研啟動經費:
項目 |
增加人才引進經費 |
增加科研啟動經費 |
學科帶頭人 |
20萬元 |
20萬元 |
學術帶頭人 |
10萬元 |
10萬元 |
學術骨干 |
5萬元 |
5萬元 |
3.具有正高職稱的,增加人才引進經費10萬元,具有副高職稱的,增加人才引進經費5萬元。
4.如在學科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學術骨干、正高、副高這五項中同時符合兩項以上者,按就高原則進行計算。
(六)柔性引進人才:聘任名譽專家、教授、專業技術團隊,每年不定期來院指導開展新項目、新技術,年薪60-120萬元(稅前、按實際到院工作天數計算),提供住宿,報銷往返路費。
第九條 增加待遇:
夫妻雙方均為博士的或不需要安排配偶工作的,各增加人才引進經費5萬元。
第十條 其他待遇:
對有相應工作經驗及一定臨床、管理水平或條件特別優秀的引進人才,經考核合格后,可任命科室副主任或主任職務,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各層次人才符合國家、自治區或桂林市人才項目條件并申報成功的,按相關政策由政府財政支付專項工作經費和稅后待遇。以上待遇如與上級人才政策相同則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不累加,政府財政支付后不足部分由醫院補足。
第四章 引進程序
第十二條 高層次人才引進程序:
(一)制定計劃:醫院結合學科和專業建設的需要,制定每年的年度人才引進計劃。
(二)發布信息:組織人事科通過各類媒體、招聘會等發布公開招聘信息。
(三)應聘報名:應聘人按照公布的高層次人才招聘條件,向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提出應聘學科相應層次類別的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
(四)資格審查: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受理申請,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應聘人的資格進行初審(包括人員基本信息、學歷學位證書、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專業學會聘任證書、履歷、配偶情況等);科研科進行學術(包括科研項目、學術論文及獲獎證書、成果等)審查及鑒定。
(五)組織考核:由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應聘人進行考核,并就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發展潛力等進行綜合評估。醫院承擔應聘人考核往返的交通費及來院期間的住宿費(交通費、住宿費的標準按醫院相關的財務制度執行)。
(六)確定初步擬聘人選: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根據學科崗位需求、面試結果等,審定擬聘人選及其層次類別,報醫院黨政聯席會研究確定。
(七)組織體檢:組織人事科根據醫院黨政聯席會研究的決定,組織擬聘人選進行體檢,體檢合格則為最終聘用人選。
(八)辦理相關手續:由醫院組織人事科與引進人才簽訂引進協議、聘用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三條 院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醫院報到前、醫院培養的高層次人才收到錄用通知后,須與醫院簽訂《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人才引進協議書》。
第十四條 服務期限:醫院對引進人才實行合同制管理,服務期限為八年(以服務周年計算:實際工作滿一年算一年服務期,不滿一年不計算。服務期限不含以下時間:三個月及以上的脫產學習或進修時間、病事假時間、其他各種原因離院三個月及以上時間、未獨立執業時間)。如服務期未滿,提出工作調動、博士后研究等離院要求,或以個人的名義申請自費出國、自費留學等中斷連續服務的,或未履行相應職責的(如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按雙方簽署的相關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科研啟動經費按醫院科研相關的管理規定使用。科研啟動經費使用結束后,需做出書面總結,并填寫《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高層次人才專項資助(科研啟動經費)使用總結報告》,經所在科室簽署意見后交科研科審核,醫院根據其上報材料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對經費使用不當者,醫院將做出相應處理。相關材料交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存檔。
第十六條 日常管理: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部門/科室負責日常管理,醫院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考核標準,定期(原則上按年度)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根據個人表現、貢獻大小等給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層次人才按考核結果享受有關待遇。具體參照《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高層次人才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解聘程序: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有下列情形的,經相關部門核實,報醫院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停發待遇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違背科學道德,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違法違紀并造成惡劣影響,或者觸犯刑法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
(四)因個人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的。
因第(一)(二)(三)種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全部收回人才引進經費;因第(四)種情形解除聘任合同的,按簽訂的人才引進協議視情況全部或部分收回人才引進經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關于近5年的界定,以醫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錄用的日期往前計算5年(精確到日)。獲獎以獲獎證書上的日期計算、課題以課題批文上批準的日期計算、論文以正式發表的日期(有頁碼)計算。
第十九條 用于認定的SCI論著在計算影響因子時,以該文章發表當年公布的影響因子計算,如當年未公布則以前一年公布的影響因子計算。
第二十條 醫院在職職工脫產攻讀博士研究生畢業后回醫院工作的,按回院當年醫院的人才層引進政策兌現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未與醫院解除勞動關系攻讀在職博士研究生的,憑入學通知書與醫院簽訂相關協議,預支人才引進經費5萬元;在攻讀期間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排名第一位)發表影響因子大于3分(包含3分)以桂林醫學院附屬醫院為第一單位的SCI論文的,可再預支人才引進經費10萬元;待取得博士學位回院工作后,一次性發放人才引進經費30萬元(需扣除已預支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醫院設立人才引進“伯樂獎”,鼓勵醫院職工發揮才能,協助醫院進行人才引進,推薦上述層次人才來我院工作,并與醫院完成簽約入職工作3個月后,給予推薦人2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醫院鼓勵在職職工積極進取,若達到第一、第二、第三層次人才條件,可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相應層次人才引進待遇(根據原簽訂的人才引進協議,按已服務年限結清人才引進經費,重新簽訂人才引進協議,服務期重新計算,只享受第八條所規定的相應層次的引進待遇)。
第二十四條 醫院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相關辦法變更后,如引進待遇提高,則相應博士待遇的變更按桂林醫學院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實施辦法的具體解釋工作由醫院人才工作辦公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