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考招考的專業科目筆試考務工作,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級公考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內考試錄用筆試考務實施細則,并報中央公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中央機關公考考試錄用筆試考務操作規程(試行)
中央機關公考考試錄用筆試考務操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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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一、基本概念
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是認真做好考場記錄、考場情況說明等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并根據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和雷同甄別結果等對考試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過程。
二、質量標準
(一)嚴格考試實施程序,準確記錄違紀及異常情況。
(二)嚴格按照《關于印發〈公考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2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違紀違規人員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明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三、操作說明
(一)宣傳工作
1.報名確認時,須設置《公考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考務規定的閱讀環節,并簽訂誠信承諾書;
2.考點應進行相應的宣傳,以條幅和宣傳板的方式;
3.考場內應提示考生遵守考場規則等。
(二)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及相關處理
監考老師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上的所有內容,確保填寫完整、準確,對于考場內的異常及違紀情況,描述客觀、準確,并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1.關于手機使用
(1)手機使用
①攜帶身上并開機;
②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③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④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
⑤拿出手機并開機;
⑥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2)手機末使用
除“手機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辦法》第六條中“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理解
(1)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
(2)凡考場記錄單中未記錄有“警告”的,均按事后發現進行認定。
4.關于雷同試卷的有關記錄
(1)同考場打小抄。
(2)跨考場兩兩作弊。
(3)集團作弊。
(三)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閱卷工作領導小組根據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及各地的其他說明,按照《公考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及中央公考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做出違紀認定和處理。有異議的考生可將陳述材料寄至入社部人事考試機構,待復核工作結束后,由人社部人事考試機構給予答復。在此期間,各地做好考生的解釋說明工作,并配合人社部人事考試機構開展復核工作。
四、注意事項
對違紀違規處理有異議的考生,各地在確定處理無誤的前提下,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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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聯系方式】
玉林分校:0775-2294260 百色分校:0776-2517997、18277638099
河池分校:0778-4086230 來賓分校:0772—2804249
賀州分校:0774-5288860 梧州分校:0774-3833980、18078061518
貴港分校:0775-4551236 防城港分校:13877037872
崇左分校:0771-7981688 欽州分校:0777-3898366、13877756331
北海分校:0779-2029270 宜州分校:1870788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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