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間出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年齡為準。
(六)具備符合招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應屆專科、本科畢業生放寬至2015年8月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至2015年9月1日前取得)。
招考職位要求的其它專業證書、資格證書等,報考者必須在2015年3月20日前取得或已通過考試,通過考試但未取得證書的,須在面試前資格復核時,提供由相關部門出具的成績單及是否通過考試的結論。
(七)2015年3月20日前的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報考者,福建省內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3年、2014年、2015年應屆畢業生,均視為本省報考者。招考范圍限在“本縣”、“本設區市”的,按以上原則類推確認考生條件。
(八)具備省公考主管部門規定的招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中注明“專門職位”的,專門面向參加省統一組織實施的大學生村官計劃,省和設區市統一組織實施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并于2015年9月1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以及2013年之前入伍、服役期滿且于2015年3月20日之前退役的我省大學生退役士兵進行招考。凡通過享受政策待遇,被錄(聘)為公考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不再享受公考招考優惠政策。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考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考和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考和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服務期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考和參照公考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征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
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辭退、現役、試用期等有關的資格條件,均以2015年3月20日為截止時間,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報考者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公考,但在報名之后、錄用之前成為試用期內公考的,取消其考試和錄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