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是必然選擇
志公教育 劉志剛老師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快推進國家反腐敗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這為推進新形勢下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指明了方向。志公教育 劉志剛老師
我國現階段的反腐敗斗爭,一方面成績顯著,另一方面形勢嚴峻,呈現出成效明顯和問題突出并存的復雜局面。現如今的發案率較以前更高、涉案金額巨大、腐敗分子的級別甚至到了副國級,查出難度高。那么這種高發態勢的腐敗問題從何遏制?歸根到底還是在體制和制度問題上。
一、要解決好路勁問題。一是強化法治思維理念。沖破傳統的“權大于法”的思想觀念誤區,樹立法治觀,運用法治思維,這是決定反腐能否成功的關鍵。二是整合反腐工作力量。根據我國國情,對現有分散的反腐工作力量進行整合,加強反腐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規劃、政策制定、檢查指導;加強反腐法律的執行實施和檢查監督;嚴厲查出重大反腐案件等。三是調整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紀檢監察機關統攬反腐敗工作全局,要集中精力管好黨紀、協助黨委管好黨風,集中精力履行職責,糾正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力行為。四是規范社會反腐敗秩序。
二、要解決好法律制度問題。一是盡快制定反腐敗立法。十二屆全國人大已將反腐敗立法列入5年立法規劃,明確了我國反腐敗立法的路勁和時間表,相關部門要按照先易后難、有序推進的原則,對多發領域以及社會領域加快反腐敗立法步伐。二是完善法律法規配套,避免法律之間的相互沖突,處理好黨領導反腐敗與依法反腐敗的關系,通過法治方式實現從嚴治黨,推進依法治黨。三是加強地方性法律法規建設。四是與國際反腐敗公約銜接。在我國法律適應范圍內,逐步建立公約要求的調查取證、緝捕和引渡罪犯等法律法規;在國際雙邊經濟貿易中加入相關條例,進一步保障我國公務人員的權益,有效防止合作中出現商業賄賂等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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