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勞教方面的知識是作為一名警務人員所必須具備的,所以,它必然也成為招警考試需要考察的內容,但是很多考生對于這一塊的內容不知道如何下手備考,今天,志公招警考試網為廣大考生指點迷津,只要跟著我們的步伐走,必定能夠做好充足的備考。
刑罰執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罰執行的概念時,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1.刑罰執行的主體是監獄
雖然刑罰執行的具體實施者只能是監獄人民警察而不是監獄本身,但是,監獄是國家的專門職能機構,只有監獄才能承擔起刑罰執行的職責。所以,刑罰執行的主體是監獄,而不能是監獄人民警察。
2.刑罰執行的對象是依法由監獄執行的罪犯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人民法院判處罪犯死刑時,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交送監獄監押改造,以觀后效的死刑執行制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是我國死刑適用上的一個獨創,是我國嚴格控制死刑適用行之有效的制度。實踐表明,絕大多數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滿后被減為無期徒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
無期徒刑是審判機關以判決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監禁在一定場所的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應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定期剝奪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監禁的刑罰。有期徒刑的刑罰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刑罰執行是監獄執行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
刑罰執行是指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也可以理解為過程性內容,主要包括收監、減刑、假釋、對罪犯服刑期間又犯罪的處理、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而不涉及刑罰執行中的具體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內容。
【考點解讀】
1. 刑罰執行的主體是監獄,而不能是監獄人民警察;
2. 刑罰執行的對象是依法由監獄執行的罪犯,具體包含被判死緩、無期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3. 刑罰執行是監獄執行刑事判決的程序性內容。